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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钢铁等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17-01-03A01      时间:2017-01-06 08:55:41

国务院12月20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其中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再念“紧箍咒”。此次修订《目录》是继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第三次做出修订。此次修订《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两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

经测算,连同2013、2014年两次修订,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左右。此次修订《目录》再次对产能过剩行业“亮红灯”。《目录》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目录》规定,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从2016年起三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目录》称,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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