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作目标: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实施方式: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