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工信部对外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同时具备炼铁(高炉、非高炉、RKEF 等)、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全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为原料,以电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业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守法经营、生产装备、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安全管理、质量保障6 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5项通用型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合计权重为100分;短流程企业特色指标8项,合计权重为30分。“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引领型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长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价指标,短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价指标和特色引领评价指标,且特色引领评价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引领指标总得分不低于80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将进行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复核和抽查等,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