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规产能为基数调控粗钢产量
推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酒钢集团宏晟电热公司首席技师/检修指导 杜钧
从2013年开始,国家工信部分6批公布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炼铁、炼钢装备,对钢铁行业生产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2021年国家对钢铁行业实行产能、产量“双控”政策,要求2021年粗钢产量按不超2020年粗钢产量落实压减任务;2022年国家继续开展全国粗钢产量压减工作,引导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但2020年各企业粗钢产量存在一些客观因素:部分钢铁企业以技术进步为由,扩大生产规模,2020年实际粗钢产量远超核定产能;部分钢铁企业因装备大修、技术改造等因素导致2020年生产受限,未发挥出正常生产能力,远未达到核定产能。此种情况导致未达到核定产能的企业,执行产能、产量“双控”政策后,企业合规产能无法正常发挥,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职工稳定及区域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也有违产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产能产量“双控”政策可能成为钢铁行业“十四五”发展常态,将会长期影响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
建议
一是坚持以合规产能为基数控制地区与企业产量,体现政策的严肃性与公平性。核准产能是国家对行业管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的依据。建议严格按核准产能控制地方及企业粗钢产量,确保钢铁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是因地制宜,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执行限产政策,避免“一刀切”。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西北地区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钢材净流入区域,为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及“双循环”战略的推进,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西北地区钢铁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合规产能内不限制粗钢产量,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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