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通知》要求,钢企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将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