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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20-12-22A01      时间:2020-12-28 16:55:15

为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12月16日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

今年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同时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此举旨在进一步通过产能置换加大压减产能的力度,有效遏制产能过剩现象,绝不能出现名义上产能减少,实际上产量增加等不合理现象。同时,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电炉短流程炼钢、非高炉炼铁等领域,实施差别化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根据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院长张龙强介绍,征求意见稿与原置换办法相比有超过20处较大的修改,全面提高了钢铁产能置换的门槛,如减量置换比例提升、禁止新建扩建产能的区域覆盖范围扩大、限制一炉多分、改变产能认定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等等。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钢铁产能减量置换的比例由原来的1.25:1提升至1.5:1。也就是说,过去这一区域的钢铁企业需要减量20%进行产能置换或新建,而未来需要减量33%。

二是扩大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范围,在原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 26”大气通道城市之外,加上了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三是明确了钢铁行业退出产能数量必须根据2016年核定的产能,以及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备案产能进行产能置换核定。而原置换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要求,曾存在虚报产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

四是提出对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是新增了两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即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此举意在加快僵尸企业低效的产能退出,同时防止非钢铁行业的产能 “浑水摸鱼”。

六是为鼓励兼并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引导短流程炼钢和非高炉炼铁的发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这部分项目的置换比例。如企业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从1.5:1降低为1.25:1,其他地区降低为 1.1:1。

七是提出对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1)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2)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3)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4)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 nex、HIsmel 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5)对利用矿热炉(RKEF) AOD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八是加入了第三方进行监督。即省级工信部门、中央企业,需要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评估,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但此前钢铁产能置换只需省级工信部门、中央企业核实即可。

九是规定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三家受让企业。此前,由于钢铁产能行情见长,一些钢铁企业精打细算,一炉多分时有发生,玩数字游戏,加大了监管难度。

十是明确了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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