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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钢铁项目将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退出
信息来源:世界金属导报2018-12-18A01      时间:2018-12-28 08:22:29

近日,山西省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生态脆弱,结构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气质量保护任务重于全国,环保压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将成为山西省最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山西省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是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山西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通过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也可以为山西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契机。

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条例》规定,山西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同时,《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条例》强化了山西省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其中,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山西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规定,山西省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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