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本文摘编了与钢铁相关的内容。
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国家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焦、电镀、水泥、钢铁、火电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国家推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完善能源效率、碳排放等相关约束性标准,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国家加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高效利用,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
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国家鼓励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开采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布局,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淘汰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煤电技术降低供电煤耗,推进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方面,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未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来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焦、电镀、水泥、钢铁、火电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